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员工、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可通过本校员工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以上员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⑥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申请审查
①首次贷款。首贷员工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申请手续。需出示材料包括:借款员工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员工证原件(在校生);需提交材料包括:借款员工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员工证)复印件。
②续贷。续贷员工可通过“员工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提出续贷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员工无需再次进行资格认定,但需出示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申请表》原件。
(3)贷款额度
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员工(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员工)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4)贷款年限及还款政策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到期贷款一次性还清原则。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具体到期日期一律为到期年份的9月20日。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借款员工自毕业当年的次月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员工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高校资助中心或登录员工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高校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借款员工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贷款利率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贷款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员工本人全额承担。
(6)办理程序
员工提出贷款申请(或学校录入申请信息)后,由高校审核申请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高校汇总提交贷款数据至省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审核后确定贷款额度,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省内当年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对象及金额,各院系组织员工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审核无误后,高校在《借款合同》(一式四份)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款员工、省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和高校各留存一份。国家开发银行于每年11月中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员工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
请员工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高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借款员工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员工证)原件。
(3)《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员工持续贷申贷材料,前往高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员工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